以病假、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的区别为起点,逐项讨论请假医疗待遇和特殊疾病情境,再分析医疗期满的解除、终止及补助争议。本期安排:2026年10月29日,深圳。
| 开课日期 2026年10月29日—2026年10月29日 | 开课地点 深圳 |
| 学习费用 3500元/人 | 学制 1天 |
课程定位
面向HR、员工关系与法务管理者,通过案例学习请假程序、资料核验、工资待遇、医疗期计算和合同处理。抑郁症及精神疾病问题仅作劳动关系与法律适用研讨,不替代医学判断;实际处理须依法核实当期规则、地区差异与具体事实。
学习收获
- 通过素材与案例梳理病假争议背后的劳动法律问题,认识企业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思路。
课程特色
- 围绕企业病假流程败诉、指定医院复查、不同地区工资待遇及特殊疾病医疗期案例,讨论合规程序与证据。
课程模块
一、病假和医疗期的概念
- 1 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
- 2 两者与停工留薪期有何区别?
二、企业病假综合管理实务
- 1、病假概述
- (1) 病假和患病是什么关系?
- (2) 有病假证明就等于患病吗?
- (3) 患病一定会有病假证明吗?
- (4)为严格管理,公司设置以下病假管理流程,是否存在问题?
- (5)公司败诉案例分析
- 2、请假管理
- (1)请假程序、准假权限、缺勤处理
- (1)讨论: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是记为旷工 ,还是记为事假?
- (2)病假是什么性质?谁有权批准病假?病假建议单是给谁的建议?未经批准即休假的行为属于旷工还是记为请事假?
- (3)病假期间能否的出去旅游?
- (4)允许口头请假是文化好还是泡病假重灾区?
- (5)讨论: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是记为旷工 ,还是记为事假?
- (6)公司败诉案例分析
- 3、医疗管理
- (1)如何防范虚开病假?单位可以设定哪些限制程序?
- (2)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及指定医院败诉案例分析
- (3)指定医院用于看病还是复诊?要求员工复诊的条件是什么?
- (4)如何鉴别虚假病假?如何鉴别伪造病假单?
- (5)伪造病假单能否解除?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证明病假的材料有哪些?
- (6)针对未提交病假资料,或提交的病假资料不够完整的病假员工,企业如何应对?
- 4、待遇管理
- 模式一:按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 模式二: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
- 模式三: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
-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是否封顶及病假待遇各地差异
- (2)病假工资的封顶及保底限制
- (3)医疗保险待遇
- (4)争议焦点: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
- (5)江苏、北京、上海、广州案例分享
- (6)病假、医疗期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可否调岗调薪?
三、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实务
- 1、医疗期标准
- (1)医疗期的法定标准及计算(特殊疾病医疗期)
- (2)医疗期的延长
- (3)讨论: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是否享受24个月医疗期?抑郁症到底有多少个月的医疗期?
- (4)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精神病与抑郁症的区别?
- (5)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如何计算? 员工断续请病假怎么办?
- (6)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如何应对?
- 2、医疗期满解除操作实务
- (1)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 (3)如何解雇医疗期满的员工?如何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其他工作?
- (4)为员工重新安排工作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
- 3、医疗期满终止操作实务
- (1)医疗期内合同期满的处理技巧
- (2)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偿费
-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通知其合同顺延?如何顺延?医疗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吗?
- (4)新法实施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 (5)解除的医疗补助费如何结算?
- (6)医疗期满终止有无医疗补助费?
- (7)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同时主张医疗补助费,两者是否可以兼得?
- (8)三期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继续请病假能否解除?
适合人群
企业人力资源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员工关系经理、法务总监、法务经理等。
师资信息
董保华,具有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及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经历。作为首批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律师,执业年限30年;曾获钱伯斯2012及2014年亚洲劳动法领先律师评价,2015、2016、2017年《亚太法律指南》“业界贤达”荣誉,以及2018、2019、2020年该指南“业界元老”荣誉。执业中处理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协助企业开展大型人员安置项目;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论证起草,是劳动合同法大讨论中南方观点主要代表者。当期授课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课程咨询与报名
了解本期课程安排、师资及报名事项,请联系新中华学习网:400-061-6586,也可使用本页下方的报名咨询表。具体开课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根据课程内容整理,各模块实际讲授内容由授课老师根据学员情况灵活调整,最终以课堂授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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