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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腐败监管升级 深证局通报国信证券李绍武案

  • 发表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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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有股份”的问题,监管部门日前已对深圳辖区内券商做出相应的加强管理和控制要求。

  本报记者拿到的一份编号为“深证局发(2010)187号”的深圳证监局文件内容显示,文件提及国信证券“李绍武案”,表示正在对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该文件强调,严格禁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深圳有券商投行人士透露,深圳证监局近期对辖区内券商从业人员亲属情况进行摸底,“表格主要是上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和小孩)的身份证号码。”用意是防范投行人员违规持股,“不只是投行人员,全公司都要填。”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深圳监管部门一直在查从业人员的持股情况,主要是填报持股情况。深圳证监局还要求辖区内的券商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报组织学习和自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堵住违规持股,对真正违法者加大执法力度。”某券商高层认为,对待此类问题应该“一堵一疏”,在堵住违法者的同时,应放宽对证券从业者持股、买卖股票的全面禁止,毕竟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

  对此,《证券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也建议,应当删除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中关于全面禁止的规定,“立法从宽,执法从严。”

  监管层下文

  监管部门与券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股一直有所防范。

  现行《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规定明确而严厉,但连日来曝光中信证券(600030)谢风华、国信证券李绍武案,业内也多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以本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他的亲朋好友受他的指导持有、买卖股票,然后利益分成,这种做法现在多得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此规定形同虚设。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李绍武、谢风华事件曝光后,监管部门已经对此行为开始摸底。

  深圳证监局在文件内称,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在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中,存在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有股份、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工作不扎实、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并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保荐办法》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流程,从五个方面加强管理和控制。

  具体指,加强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和完善保荐业务风险与质量控制体系五方面。

  “公司投行每年两次全员培训。”联合证券一位保荐代表人认为,由于各券商的风格不一样,因而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管理也有所不同,“更注重技术方面的,自然要多做业务培训。”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深圳监管部门一直在查从业人员的持股情况,主要是填报持股情况。深圳证监局还要求辖区内的券商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报组织学习和自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与此同时,在近期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监管部门人士也多次强调,禁止投行人员进行项目入股。

  深圳某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说,以往的监控仅限于研究和自营部门,投行部门也有监管,但近日来公司对投行部门的监控明显加强了,“msn已处于监管中。”

  不仅如此,上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已从投行部门扩展至证券公司所有从业员工。

  业界建议“一堵一疏”

  大规模出现的投行人员内幕交易和PE腐败,是否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有关?

  “近期中山公用(000685)和武汉塑料(000665)案,内幕人员均为公司的管理层。”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属于前者,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都想成“坏人”。

  在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我国全面禁止的规定。

  但证券从业人员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性质,更由于同样会受到利益的驱动,相对一般的局外人而言,实施内幕交易的违规事件概率要大些。特别是像券商中的行业分析师等从业人员,由于具备一定的市场话语权,研究报告往往能够左右一只个股的涨跌,因此违规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也建议,没有必要把法律之网织得太密,相反,法网织得宽,一旦发现才可能穷追猛打,法律威慑力才能得以彰显,可以适当放宽从业人员炒股。

  类似的一幕也曾在《公司法》上出现过。《公司法》在修改之前,严格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但这样的规定没有用,守法的人根本就不买公司股票了,违法的则想着法儿地转让。因此,《公司法》在修改之后,这条规定被更为宽松的条文取代了。

  基于此,业界人士建议,放行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同时对其账户的监控要跟上。让证券从业人员投资活动发生在“阳光”下,一旦发生违规行为,除了对其实施市场禁入的处罚外,还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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